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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华民与武汉市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民,武汉市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陈华民。委托代理人杜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岭村。法定代表人余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鸿、潘新欣,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民诉被告武汉市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华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陈华民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华民负担,予以减免。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