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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天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陈天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林海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华,男,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懿乾,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天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以拟与被上诉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为85.5元,由上诉人漳平市奇峰标准厂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培  清审 判 员 陈  水  柏代理审判员 赖  其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其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