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叶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花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黄麓分理处存款1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益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