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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欧阳谩霖与攸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敬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纠纷一审刑侦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谩霖,攸县国土资源局,张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初字第9号原告欧阳谩霖,曾用名杨曼连、欧阳曼莲,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陈百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玉章,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张敬香,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欧阳谩霖与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敬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谩霖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谩霖撤回对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敬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阳谩霖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斌审 判 员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贺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