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成武与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武,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武。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东方新苑B2一单元1-3号。法定代表人:蓝鸿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负责人:程耀,行长。上诉人刘成武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蓝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8833号民事判决,刘成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成武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成武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成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上诉人刘成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