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慧双。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昭洪、张慧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公司从2010年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铁红过氯乙烯底漆、中黄醇酸磁漆等原料,货到付款。原告如约向被告公司供货,至2013年12月16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尾款人民币77,879.80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7,879.8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资料》,拟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货款往来明细表》,拟证实原告自2010年至2013年8月间向被告供货及结算明细。证据三、《对账函》,拟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7,879.80元。证据四、《增值税发票》13张、《银行专用凭证》3张,拟证实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价值人民币167,879.80元货物;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0,000元,余下货款人民币77,879.80元未付。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情况查明,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向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铁红过氯乙烯底漆、中黄醇酸磁漆等原料。至2013年12月18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7,879.80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讼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167,879.80元货物,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0,000元后,未能及时支付余下货款人民币77,879.80元,是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承担及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余下货款人民币77,87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其主张之日2015年1月14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2015年4月3日判决之日止,共计人民币956元。其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87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56元。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二、驳回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23.50元,由原告武汉晨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3.50元,被告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鄂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鄂州市建行营业部,帐号:42×××6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