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关于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刘xx,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位非非,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