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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乔爱梅与王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爱梅,王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乔爱梅,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被告:王正军,男,成年人,汉族,塔城市村民,住塔城市。原告乔爱梅诉被告王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爱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爱梅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爱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乔爱梅负担。审判员  侯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阮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