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吉艳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职前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吉艳霞,职前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号新新家园*号楼*单元。负责人范学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忠,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艳霞,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孟州市城伯镇西武章村人。现住温县。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职前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吉艳霞、职前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吉艳霞于2014年10月2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温民道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为1173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张卫芳代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