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长江与汪立文、柯云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562号原告:叶长江,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叶云斌,歙县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立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柯云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江诉被告汪立文、柯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长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汪立文、柯云娟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立文、柯云娟叶长江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芳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