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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邱天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天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311号罪犯邱天来,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霞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天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天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邱天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天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案发后已被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扣缴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天来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天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