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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童建亮与童建亮、童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童建亮,童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负责人游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曙光。被告童建亮。被告童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童建亮、童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成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