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童建亮与童建亮、童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童建亮,童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负责人游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曙光。被告童建亮。被告童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童建亮、童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成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