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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川与史秋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何川,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史秋华,女,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负责人谢凌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川与被告史秋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川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何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