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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华、王耀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华,王耀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1084-2号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组织机构代码88638167-3。法定代表人黄亚平,理事长。被告刘敏华,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耀庚,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华、王耀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刘华平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李开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