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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小荣、陶小燕与被上诉人石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小燕,石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职原告)陶小荣,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陶小燕,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小燕,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凯,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太平洋大厦。代表人刘长森。上诉人陶小荣、陶小燕因与被上诉人石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小荣、陶小燕以与被上诉人石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陶小荣、陶小燕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小荣、陶小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陶小荣、陶小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莹速 录 员  苏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