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晓霞。委托代理人陈家港,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晓霞、陈家港、被告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对婚生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双方签订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期间的共有房产开发区云和路久和三期7号楼1单元401室(丘号为07001149-7)归原告所有。被告至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开发区云和路7-7号楼1单元401室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蒋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前约定由原告照顾孩子,双方还口头约定涉案房屋过户给我们的孩子,所以我才签字。现在我不同意将房子过户到原告名下,我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我们的孩子名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购买开发区云和路7-7号楼1单元401室(丘号为07001149-7)。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2年7月2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生有一子蒋某乙(2007年6月13日生)归男方抚养,孩子18岁以前教育费由男女双方均摊,其余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三、开发区云和路久和三期7号楼1单元401室归女方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另查明,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后,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已由原告全部还清。被告称其偿还了2009年10月至2014年10月之间的贷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原告称原、被告夫妻一场,双方唯一的一套房产协议归原告所有,原告自愿补偿给被告10000元。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表、还贷款凭证、房产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在民政局备案,因此,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所有,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称原、被告口头约定将房屋留给孩子,但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个人贷款还款明细表不能证明被告在离婚后仍然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反而能证明系原告偿还了涉案房屋的贷款。因此,本院对被告辩称其在离婚后偿还的贷款不予采信,至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偿还贷款,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属于双方共同还款,被告不能主张返还。原告称其自愿补偿被告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自行给付被告,本院不予判决强制原告履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将位于开发区云和路7-7号楼1单元401室(丘号07001149-7)的产权过户至原告陈某名下。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