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徐显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徐显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刘玉芳。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徐显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与被告徐显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