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锡冬、陈庆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陈锡冬,陈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负责人:李晓喜,行长。被执行人陈锡冬。被执行人陈庆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锡冬、陈庆荣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