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支行、周桃康与许堂友、周桃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支行,许堂友,周桃康,郑忠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1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111号。负责人彭谢亲,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堂友。被告周桃康。被告郑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支行与被告周桃康、郑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