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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况文平与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文平,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况文平,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理人:王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况文平与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70.5元,由原告况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