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忠铭与吴欲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铭,吴欲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忠铭。委托代理人:项爱雪,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欲晓。委托代理人:王庭奎,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忠铭与被告吴欲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忠铭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王忠铭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达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