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杨金鑫申请执行黄彧、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鑫,黄彧,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鑫,男。被执行人黄彧,男。被执行人李闯,男。申请执行人杨金鑫与被执行人黄彧、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彧、李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金鑫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彧、李闯偿还借款221796.50元,执行费32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闯在某银行XXX账号内人民币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