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龙瑞审 判 员 李立华人民陪审员 褚炳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