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龙瑞审 判 员  李立华人民陪审员  褚炳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