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尹庆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尹庆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李保华,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北漳淮乡北漳淮村001号。委托代理人:闫宗英,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冀州市北漳淮乡北漳淮村001号。被告:尹庆虎,男,28岁,汉族,现住北漳淮乡南小寨村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华与被告尹庆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