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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朱琳玲与朱勇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朱琳玲。被申请人:朱勇则。担保人:朱忠仁。朱月明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朱勇则驾驶粤X**号中型仓栅式客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月明死亡。朱月明女儿朱琳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朱勇则所有的粤X**号中型仓栅式客车。担保人朱忠仁已提供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朱勇则所有的粤X**号中型仓栅式客车。查封担保人朱忠仁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一涛审判员  白小玉审判员  宋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