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富民与胡立平、李端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富民,胡立平,李端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贾富民(又名老贾),男,汉族,1953年5月6日出生。被告胡立平,男。被告李端霞(又名李端),女。原告贾富民(又名老贾)诉被告胡立平、李端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欠款295000元系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漯郾刑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诈骗款项,该款项己经该刑事判决书认定退赃。本院认为,原告并非涉案款项的所有人,原告起诉追偿涉案款项,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富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宛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