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素珍诉被告滕建容、黄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珍,滕建容,黄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唐素珍,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滕建容,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朝霞,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侗族。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唐素珍诉被告滕建容、黄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2日原告唐素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素珍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滕建容、黄朝霞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唐素珍负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