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徐冬俊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冬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164号罪犯徐冬俊,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0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冬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21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冬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徐冬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复函建议可以对罪犯徐冬俊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冬俊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徐冬俊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间,徐冬俊与袁成花(另案处理)在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花城路五支巷33号张红家中二次以人民币9400元的价格共计购买13.49克毒品冰毒给张红等人。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判处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浦口监狱执行。罪犯徐冬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以来,罪犯徐冬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履行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台帐、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罪犯徐冬俊的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冬俊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服刑时间较短,假释考验期过长,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徐冬俊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冬俊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