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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仲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美艳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仲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艳,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曲胜利,男,职务:总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牟劳人仲案字(2014)第11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33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XXXXX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