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谭泽民与谭容坚、江运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泽明,谭容坚,江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谭泽明,男。被申请人:谭容坚,男。被申请人:江运兰,女。申请人谭泽明与被申请人谭容坚、江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泽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谭容坚所有的KOBELCO牌(型号SK350)钩机一台,财产保全金额16万元。谭某某自愿以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为申请人谭泽明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谭容坚所有的KOBELCO牌(型号SK350)钩机一台,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谭良章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永强审判员 黎小浩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月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