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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寿宁诉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谢文锦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宁,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谢文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李寿宁,男,汉族,生于1941年1月20日,高中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莫生瑞,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汉台区将坛路。负责人杨荫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青山,该小区业主委员副主任。被告谢文锦,男,汉族,生于1943年10月24日,大专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李寿宁诉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谢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寿宁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生瑞,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青山、被告谢文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寿宁诉称,2012年元月,为了府西花苑小区的安全,给府西花苑安装安全监控设施,由时任业委会主任谢文锦给原告打借条一张载明:暂借,安装摄像探头借李寿宁人民币一万元,按年定期付息,此据。借款人:府西花苑小区业委会。经手人谢文锦,2012年元月21日。近年来,原告无数次地找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拖,未偿还分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汉中市府西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1、本届业委会对上届业委会借款事宜一概不知且上届业委会并未对我们移交,经办事处向我们移交时无债务。2、2012年借贷之事与我们无关,当时业委会公章由正、副主任保管,而且该借款已由原告用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进行了抵销。3、本届业委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后向办事处说明不介入上一届之事,办事处也予以承诺,故此借款与本届业委会无关。被告谢文锦辩称,2012年1月6日前后,府西花苑小区连续发生楼道断电,单元门锁整体损坏无法关闭,停在小区内的4辆小车玻璃被砸等问题。业委会商议在小区内安装监控设备,共需资金30000元。业委会手无分文,时任业委会副主任李寿宁主动提出借款一万元,我作为业委会主任以业委会名义打了借条,加盖了业委会印章。所借原告及邓方奇各一万元于2013年7月16日由原告个人自行打收条将佳珅物业公司的保证金两万元收取自行抵还了原告及邓方奇的各1万元。后我向原告要借据,原告以未给其支付利息而拒绝。2013年年底,现业委会成立后,我向新一届业委会移交了有关文件资料。移交清单的第15条载明防盗监控合同书(一份四张)。清逸电子公司三万元收款发票一张及支付暂扣保质金2000元票据一张及公司说明、谢文锦说明一张。安装监控器另借原告、邓方奇各一万元的借据均在原告处。2014年原告对此打电话要求还款,我找到办事处与现业委会协调处理期间,原告就借款提起诉讼,我则以当年业委会借款经手人的身份将借款的经过做一说明。经审理查明,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于2009年成立业主委员会。2011年年底改选业委会成员后,谢文锦系该业委会主任,原告为副主任,当时因物业公司撤离该小区后,该小区发生盗窃、破坏公共设施的事情,被告谢文锦与原告为了小区的安全商议在小区安装摄像探头。因业委会无钱,便向原告及邓方奇各借一万元。其中由时任业委会主任谢文锦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暂借安装摄像探头借李寿宁人民币壹万元正,按年定期付息,此据。府西花苑小区业委会、经手人谢文锦,2012年元月21日。加盖了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后被告让清逸电子公司为小区安装了防盗监控设施,花费三万元。业主委员会从陕西省第三建筑公司筹集一万元和借原告及邓方奇的20000元向清逸公司支付了安装款30000元。后业委会再次进行了改选,原告现有部分经济手续未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移交。故被告业主委员会一直未向业主收取该小区安装探头的费用。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谢文锦提供了一份由原告书写的内容为:“今收到汉中市佳珅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府西小区风险保证金20000元(贰万元)退出以当时行息兑付。备注:此条以小区业委会主任签字盖章为准。现金已收。”以此证明原告已将自己的借款用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了抵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李寿宁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本小区安装监控探头属实,应当向原告归还。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该借款是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所借且存在上一届和本届业委会成员之间经济手续未移交完结而拒绝归还借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谢文锦以原告向汉中市佳珅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收取20000元保证金以抵还原告借款的说法因保证金属物业公司所有,最终是要退还的,且原告证实该笔款项除用于归还邓方奇的10000元借款外,剩余仍在由其保管在账户上的事实而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银行同期利息之请求,因借条中虽约定为按年定期付息,但对利率未做明确约定。审理中原告将该项请求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谢文锦承担借款归还的连带责任,因原告向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委会借款是用于为小区安装监控探头支出,借条加盖了业委会的公章,被告谢文锦作为当时的业委会主任向原告出具借条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该借条署名谢文锦为经手人而非借款的保证人或担保人,故被告谢文锦既不是本笔借款的共同使用人又不是担保人,对该笔借款的归还不负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寿宁借款10000元并从2012年元月2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届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汉中市府西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人民陪审员  陈彩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