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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普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养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普会,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西安欣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陈普会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普会所有的陕A91V**号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普会所有的陕A91V**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