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长安与熊建林、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安,熊建林,李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吴长安,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熊建林,男,55左右,汉族。被告李军,男,60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安诉被告熊建林、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3元,由原告吴长安承担。代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