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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长安与熊建林、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安,熊建林,李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吴长安,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熊建林,男,55左右,汉族。被告李军,男,60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安诉被告熊建林、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3元,由原告吴长安承担。代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