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德民初字第1187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查某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翁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查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原告查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赖育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