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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曾云连与郑彤、林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云连,郑彤,林仁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43号原告:曾云连。被告:郑彤。被告:林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云连诉被告郑彤、林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曾云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