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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叶辉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叶辉。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00元,减半收取2270.00元,由原告叶辉负担。审判员  孙爱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