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叶辉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叶辉。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00元,减半收取2270.00元,由原告叶辉负担。审判员 孙爱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