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行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驳回李喜成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渭中行申字第00002号李喜成:你因诉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简称公安临渭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3)渭中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以公安临渭分局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假训诫书为依据,认定你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事实不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也证明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不存在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院(2013)渭中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和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判令公安临渭分局对你的做法违反了党章,违反了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项要求;判令公安临渭分局对你行政拘留十日违法;判令追究公安临渭分局的法律责任;诉讼费用由公安临渭分局负担。经本院审查,你在明知你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不按正常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先后三次赴北京越级上访。你于2012年6月11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时,被当地警察拦住并告知天安门广场不是上访、信访的地方。2012年6月17日,公安临渭分局崇凝派出所民警与你谈话时,也明确告知你先后两次去北京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并对你进行了训诫。而你却于2012年10月15日再次携带反映材料在北京中南海国务院周边上访、滞留,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带离,并对你进行了训诫,后被送至久敬庄收容站。上述事实有渭南市临渭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移交材料、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人民政府关于李喜成进京非正常访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公安临渭分局崇凝派出所和东风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因你在国家禁止上访的中南海等敏感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社会秩序,公安临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渭公(临)决字(2012)第3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一、二审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你申请再审所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是假的,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你诉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即证明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不存在,但该告知书已载明你申请的政府信息因该机关未制作而不存在。但公安西城分局未制作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等于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不存在。综上,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