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敏与曹桂萍、朱政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曹桂萍,朱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129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曹桂萍,女,1956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朱政杰,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曹桂萍、朱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曹桂萍、朱政杰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2,100元、利息6,806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8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桂萍、朱政杰银行存款人民币18,987.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