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胜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炳波与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波,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44号原告:张炳波。被告: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民委员会。住址: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法定代表人:刘奇昌,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波与被告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炳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炳波撤回对被告垦利县胜坨镇小白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炳波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任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