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良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良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德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超,男,汉族,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巧贞,女,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岳良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修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岳良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赣劳人仲案字(2014)第610号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良保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万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