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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班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吉强,该所律师。被告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