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班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吉强,该所律师。被告上海博影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