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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如桥、姚传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施如桥,姚传坤,周玲莉,周利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施如桥,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姚传坤,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周玲莉,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周利银,住所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7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施如桥、姚传坤、周玲莉、周利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施如桥、姚传坤、周玲莉、周利银尚欠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634867.2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094元,执行费8749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