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树磊与郭载林、袁国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树磊,郭载林,袁国泉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石树磊。委托代理人陈旭东。被告郭载林。委托代理人王国华、任红银。被告袁国泉。原告石树磊与被告郭载林、袁国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树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树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