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苗加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苗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甘肃省临泽县。被执行人:苗加文,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乐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乐法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苗加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加文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小孩抚养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苗加文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苗加文在中铁阴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苗加文在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收入20200元(逾期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美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林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