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健与顾凤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顾凤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402号原告吴健,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新民市。被告顾凤艳,女,45岁,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顾凤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附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对被告顾凤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春良审 判 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