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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健与顾凤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顾凤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402号原告吴健,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新民市。被告顾凤艳,女,45岁,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顾凤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附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对被告顾凤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春良审 判 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