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无证醉酒驾驶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2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韩家沟村路段时,与前方焦某所骑由南向北行驶的自行车相撞。卢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卢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8.14mg/100ml。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焦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焦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卢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焦某医疗费30800元,被害人焦某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但其辩解构成自首。本案还有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焦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事故时,被告人卢某被摔晕,公安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对被告人卢某提取血样,经检验卢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18.14mg/100ml,侦查人员已经发现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被告人到案。因此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隋秀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侯鲁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