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嘉莺与傅晨艳、王卓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莺,傅晨艳,王卓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666号原告:陈嘉莺。被告:傅晨艳。被告:王卓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嘉莺诉被告傅晨艳、王卓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嘉莺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