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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汝豪与魏燕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谭某,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受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原告谭某已预交诉讼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审 判 长  李炯君审 判 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