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83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负责人:金朝洲。被执行人: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磊磊被执行人: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正。被执行人:陈景强。被执行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身苏州市高新区浒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514521-X。法定代表人:陈景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52650.7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前岸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40f07059)属被执行人陈景强与黄爱微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景强、黄爱微所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岸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40f0705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