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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小敏与徐爱东、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敏,徐爱东,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敏,女,1971年8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徐爱东,男,汉族,现年43岁,现住泽州县高都镇。被执行人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高都镇。法定代表人张文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万增,该公司董事长。张小敏与徐爱东、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徐爱东、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小敏材料款316200元。调解书生效后,徐爱东、山西绿之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张小敏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084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208号案件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643元,确定由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并已交纳。执行员 郭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